PFI和隧道照明

PFI和隧道照明

2013-03-16

PFI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英文原意為“私人融資活動”,在我國被譯為“民間主動融資”,是英國政府于1992年提出的,在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逐步興起的一種新的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模式。PFI是對BOT項目融資的優化,指政府部門根據社會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投標,由獲得特許權的私營部門進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與運營,并在特許期(通常為30年左右)結束時將所經營的項目完好地、無債務地歸還政府,而私營部門則從政府部門或接受服務方收取費用以回收成本的項目融資方式。

PFI特點

雖然PFI來源于BOT,也涉及項目的“建設—經營—轉讓”問題,但作為一種獨立的融資方式,與BOT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 實行全面的代理制。PFI模式實行全面的代理制,這也是與BOT模式的不同之處。作為項目開發主體,BOT公司通常自身就具有開發能力,僅把調查和設計等前期工作和建設、運營中的部分工作委托給有關的專業機構。而PFI公司通常自身并不具有開發能力,在項目開發過程中,廣泛的應用各種代理關系,而且這些代理關系通常在投標書和合同中即加以明確,以確保項目開發安全。
  • 合同期滿后項目運營權的處理方式靈活。PFI模式在合同期滿后,如果私人企業通過正常經營未達到合同規定的收益,則可以繼續擁有或通過續租的方式獲得運營權,這是在前期合同談判中需要明確的;而BOT模式則明確規定,在特許權期滿后,所建資產將無償地交給政府擁有和管理。

目前,不論是鐵路建設還是公路建設,政府都希望有民營資本進入。

隧道照明

隧道照明只是隧道的一個組成部分,PFI用于整條隧道更為合適,如果但是照明用能源管理合同更合適。通過收取同行費用來回收成本。PFI比較適合大型的基礎建設項目,可以利用高效的民營資本進行投資管理,想對比臃腫的政府,要經濟可行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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