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照明標準
2012-12-05
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應從公路、駕駛人員、行人、車輛等多角度分別采取措施。但是,為了全面發揮公路的功能,必須按各級公路的要求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一、護欄、防護網的設置
條文中規定,高速公路應在中央分隔帶設置防止車輛闖入對向行車道的護欄。我們修建的高速公路絕大多數在兩側設置了鋼護欄,從技術經濟上看,應視需要而設置。
條文中要求,應按規定設置“防止行人等橫穿公路的防護網”,這主要是指完全控制出入的高速公路和其它等級公路認為有必要的路段,設置防護網,防止行人和動物等撞人行車道。
二、人行跨線橋或地下通道
人行跨線橋或地下通道的設置條件,主要是在行人、自行車或其它車輛橫跨高速公路或一級公路的地點,特別是在車站或交叉口處。一級公路也不是全部設置,在未設置地點應設交通管理標志,以策安全。至于其它等級的公路則視實際情況而定。
人行跨線橋與人行地下通道的選擇要充分考慮使用方便,對交通的影響與周圍環境的協調、施工條件、維修管理的難易以及治安等問題。一般情況下,人行地下通道工程修建和維修費用較高,維持治安工作較多。但在名勝古跡風景區、跨線橋下凈空有問題的地點、降雪多的地區跨線橋利用率低的以及高填方造價低的地點,修建人行地下通道還是適宜的。所以,要因地制宜進行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三、反光標志和照明設施
采用反光交通標志以改善夜間的行車條件,國內外均認為其效果顯著,我國開始使用的時間也不短。所以條文規定“為使夜間交通暢通和保證行車安全,在夜間交通量較大的公路上,應盡量采用反光標志。”當然,這是對夜間行車較多和有需要的公路而要求的。
在有照明的公路上,由于被照明的路面明亮,相對地能看到暗障礙物的輪廓;沒有照明的公路,駕駛人員是依靠汽車前燈照射, 即邊行駛邊依靠其發射光束發現障礙物。公路上的障礙物本身的反射串低的多,所以公路照明燈比汽車前燈發現障礙物的概率要高。同時公路照明燈在視線廣度上、視線的清晰度上和視線的誘導效果上都要好一些。所以公路最好設置照明燈,但設置照明使用費用較高,又不可能都設置。因此,條文規定,在運輸特別繁忙和重要的路段內,可配置路燈,使整個路段內得以照明;在有條件的交叉口、人行橫道等處可采用局部照明。